201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学习笔记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文件
(一)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下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三)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1.落实政策要求,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2.减轻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背景:2015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二)核心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重点内容:
1.捐赠范围:目标脱贫地区(与精准扶贫对应):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在国务院扶贫办网站能查询到)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捐赠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向前追溯,即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在这期间脱贫之后也同样可以适用全额扣除政策,体现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
3.申报处理:2018年汇缴清缴时适用。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一)第三方治理: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模式,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一方是排污方,另一方是监测方政府,第三方是污染防治企业。政策未排除第三方外包的第四方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符合环境保护项目所得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三免三减半或者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四)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
(五)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什么是永续债
1.举债方式融资,取得资金使用权:定期还本付息,投资方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2.蓦股方式融资,取得资金所有权:没有到期日,需要向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作为回报。
3.永续续是一种既有债的特征,又有股的特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形式上是债券,有债的特征:发行人要定期支付利息,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的特征: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还本义务,从理论上来讲,发行人可以实现对资金的永续使用。
定义:
1.债券品名: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永续债需要哪些部门来监管?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3.监管方式有哪些?
核准方式、注册方式、备案方式。
4.永续债的核心特征: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可以从债券名称,监管部门对它的核准、注册、备案的文件,发行条款中有没有关于永续的条款的描述来判断。
(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1.财会〔2014〕13号文
2.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会计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的标准是企业是否使得发行方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这项义务,就归类为权益工具;反之就划分为金融负债。
发行方将永续债归类为权益工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而不在负债部分,有助于企业补充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
(三)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原则:对等处理原则
2、主导权:发行企业为主导,投资方企业不能自决定。
3、选择权:发行方有选择权。只有会计上归类为权益工具,如果符合9选5条件的时候,才能够按债,一般情况下选择按股。如果说会计上核算本来就核算为负债了,税收上就应该和会计上保持一致,这时候没有选择权。
4、发行方的披露义务:企业发行永续债,需披露所得税处理方法。
5、发行方的不可变更义务: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享受优惠或利息扣除应符合现行政策。
7、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需要符合九选五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8、政策施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发行的永续债可适用该公告,以前发行的存量永续债,在2019年以后新支付了利息,也可以适用。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是延续性政策,解决的是2018年度获利的,不管是以前年度成立2018年度获利,或者是2018年度成立2018年度获利,只要是2018年度获利并且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可以从201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即2018年,2019年享受免税的优惠,2020年,2021年,2022年享受减半的优惠。
如果2018年度获利但不符合条件,优惠期从2018年度算起,但2018年度不能享受优惠,即2018年没有享受优惠,本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到2020年符合条件,这时只能享受减半优惠了。中间的优惠期间是不能够中止的。
注意:
软件企业要求: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超过上述限额的部分,允许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公告取消了原先保险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的要求;
(四)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汇算清缴按照该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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